(2014)新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袁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丽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某丙,现年11岁。其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抚养,但也充分尊重孩子意见。原、被告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凸显,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经过双方多次沟通,仍就离婚事宜未能达成共识,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12年以来,感情一直挺好,由于答辩人在2012年9月单位工作变动照顾家里的事情少了,被答辩人要分担一些家里的琐事,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由于工作的不同在生活上出现分歧,双方才出现了矛盾。但没有大的矛盾,并且孩子现在才11岁,还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挽回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8月8日生一子张某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是近一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的意愿。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很好,近一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十多年来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互谅互让。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会重归于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莉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