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通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通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