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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保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刘湘华、湖南省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刘湘华,湖南省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保字第804-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43号。被申请人刘湘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申请人湖南省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创业路005号。法定代表人刘湘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因被申请人刘湘华、湖南省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80万元,现被申请人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1816183.7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湘华、湖南省雅德利彩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16183.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献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旺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