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沾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王玉峰、陈平官、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王玉峰,陈平官,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沾商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住所地:沾化县城文化路***号。负责人齐鹏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巴新国,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职工,住沾化县。被告王玉峰,男,住沾化县。被告陈平官,女,住沾化县。被告杜士峰,男,住沾化县号。被告魏学爱,女,住沾化县。被告王义海,男,住沾化县。被告杜金霞,女,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被告王玉峰、陈平官、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巴新国、被告王玉峰、陈平官、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的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诉称,被告王玉峰因购农资需要,于2012年12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8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双方并对其他事项在合同中作了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承担联保和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发放后,被告王玉峰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事项还款,使原告的该笔贷款出现不良,原告方多次找被告方协调还款,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为此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玉峰、陈平官、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辩称,1、该笔借款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6日,期限为一年,原告起诉时尚不满约定的还款时间,法院不应受理。2、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法定的贷款上浮利率。3、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王义海,王玉峰等被告没有收到该借款。4、借款发生以后各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该偿还的部分应当先还本,而不是先付息。原告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符合商业银行运作借贷业务的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其余待原告举证后再说明详细的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王玉峰、杜士峰、王义海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玉峰、杜士峰、王义海三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联保期限为两年,贷款限额为24万元(每人不超过8万元)。在联保期限内,联保小组任意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和联保小组任意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权利的其他费用。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贷款人债权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之配偶对其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王玉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玉峰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年利率15.84%,期限12个月。借款自原告将资金划转入被告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八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息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借给被告王玉峰80?000元。被告王玉峰付息至2013年8月26日,2013年8月26日以后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被告王玉峰、陈平官美系夫妻关系。杜士峰、魏学爱系夫妻关系。王义海、杜金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联保协议、借款合同、借据、放款单、还款计划表、还款承诺书、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应予确认。被告王玉峰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该借款发生在王玉峰、陈平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峰、陈平官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时不满约定的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偿还前八个月利息后,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其他抗辩理由,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峰、陈平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9.80‰计算,自2013年8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玉峰、陈平官、杜士峰、魏学爱、王义海、杜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清新审 判 员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孔祥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