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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时景兰与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景兰,隗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时景兰,女,生于1962年9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董文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隗城,男,生于1977年6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时景兰与被告隗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时景兰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隗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景兰诉称:2012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隗城酒后驾驶无牌小型客车在章丘市绣惠镇崖北村村东南北水泥路将步行的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调解。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4872.34元。被告隗城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隗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小型客车(无法查证交强险情况)在章丘市绣惠镇崖北村村东沿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沿路由北向南步行的时景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时景兰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该村一村民将双方均送到医院治疗,客车上其他人员将汽车开走。因当事人事后报案,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无法查清事故成因。2、事故发生后,时景兰于2012年12月7日至25日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共支付医疗费29166.5元。3、2013年5月27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景兰之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该伤误工时间为伤后6个月,护理期限为3个月,需1人护理。二次手术费需1万元,误工时间1个月,需1人护理2周。时景兰支付鉴定费1300元。另查明:1、时景兰主张其在章丘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受伤前6个月平均工资为2070元。时景兰之误工费应为13800元(2070元/30天×200天)。2、201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755元,时景兰之护理费为7338.24元(70.56元×104天)、残疾赔偿金为51510元(25755元×20年×10%)。上述事实,有时景兰提供事故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单据、章丘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及医疗费单据5份、单位证明2份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时景兰与隗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时景兰受伤,事实清楚。本院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隗城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没有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时景兰不承担事故责任。隗城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景兰主张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30元×18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时景兰要求隗城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数额赔偿。隗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医疗费29166.5元。二、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误工费13800元。三、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护理费7338.24元。四、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交通费200元。五、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残疾赔偿金51510元。六、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七、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二次手术费1万元八、被告隗城赔偿原告时景兰鉴定费1300元。上述一至八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7元,由被告隗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王绍财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