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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天长市文昌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天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文昌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天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滁州市辰瑞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天长市文昌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长市天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兴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滁州市辰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仲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26528-4.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申请人天长市文昌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天长市天一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滁州市辰瑞电器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及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怠于偿还销售款,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投资在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中的170万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投资在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中的1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