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灌板商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连平与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平,杨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板商初字第0224号原告王连平。被告杨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平与被告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平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连平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关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