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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周奉英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奉英,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周奉英,女,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海龙,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奉英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奉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奉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