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周奉英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奉英,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周奉英,女,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告张海龙,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奉英与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奉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奉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平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