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项龙寿与永嘉县黄田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龙寿,永嘉县黄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初字第33号原告项龙寿。委托代理人孙成书。委托代理人朱佩。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戚永东。委托代理人戴国光。原告项龙寿诉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10月10日向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龙寿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龙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龙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龙寿负担。审 判 长 刘良海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