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盐法执字第23-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俊等十人与国星服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等十人,国星服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盐法执字第23-32-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等十人。被执行人国星服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初字第4760-476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国星服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担保人李锦康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50000元的冻结,原冻结案号为(2013)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100-128号。二、划拨被执行人国星服饰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担保人李锦康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50000元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茂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