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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福财与被执行人朱国富、林市丰满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财,朱国富,吉林市丰满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周福财,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朱国富,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肖春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瑞峰,该镇镇长。上述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提出申请,于2004年3月1日立案,后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8月5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给付执行款一万元,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