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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与李桂新、陶春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李桂新,陶春雷,董海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3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泉。委托代理人张永传,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桂新,成年。被告陶春雷,成年。被告董海蛟。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与被告李桂新、陶春雷、董海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桂新、陶春雷、董海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回对被告李桂新、陶春雷、董海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