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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与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2267号原告: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白塔村104线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宝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卫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海昌路与路桥大道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吴小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劲野机电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由原告温岭市金威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