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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丕伟,赵京运,石运柯,宋丙华,魏同法,孙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长青,理事长。被执行人公丕伟,居民。被执行人赵京运,居民。被执行人石运柯,居民。被执行人宋丙华,居民。被执行人魏同法,居民。被执行人孙玖海,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石运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同心御园小区1-6-22-601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