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姚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姚淑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信中立,行长。被告姚淑琴,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姚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437345.22元,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故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6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林峰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人民陪审员 李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