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玉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智勇。被告:叶某甲。第三人: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甲、第三人叶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斌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