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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包留成与韩立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留成,韩立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包留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勇,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亮,居民。委托代理人:魏茂连,日照岚山新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留成与被告韩立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包留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薄文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