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徐美珍与陈碧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珍,陈碧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583号原告:徐美珍。被告:陈碧绒。原告徐美珍与被告陈碧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美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碧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徐美珍诉称: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3年1月1日,被告陈碧绒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美珍借款��民币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多次催讨,被告陈碧绒拒不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归还借款104000元及利息。被告陈碧绒未答辩。原告徐美珍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陈碧绒向原告徐美珍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在2013年10月之前归还,如果没有归还借款,利息按2分计算。2013年6月5日被告归还了借款6000元,借款到期后一直拖欠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碧绒向原告徐美珍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陈碧绒应当在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陈碧绒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徐美珍要求被告陈碧绒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拖欠未还,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逾期的利息,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利率12‰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碧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美珍借款本金人民币1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