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虞东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与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虞东商初字第244号原告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负责人徐兴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泽峰。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钢平。原告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与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百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的委托代理人魏泽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至7月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按被告要求定作相关规格的吸塑制品,共计定作金额为51053元(其中1400元为模具制作费用),被告除支付10000元外,余款41053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项41053元。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送货单5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的事实及被告应付定作款51053元的事实;2、农业银行入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10000元款项的事实。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在庭审中出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本院视为被告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中5份送货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证据2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以及被告共应支付定作款49653元的事实。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定购吸塑制品,2013年6月16至2013年7月27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定作产品价值49653元,2013年9月5日被告给付原告定作款10000元,余款39653元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故酿成本案的讼争。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双方之间因业务往来,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3965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模具制作费14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虞市东关街道兴顺吸塑制品厂定作款人民币3965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依法减半收取413元,保全费435元,合计848元,由被告绍兴欧技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6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叶百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娅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