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寿羊商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香兰、张如金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香兰,张如金,张道宗,李锦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羊商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香兰,农民。被申请人张如金,农民。被申请人张道宗,农民。被申请人李锦凤,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寿羊商保字第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