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扬州艾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艾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扬州艾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伦全,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扬州艾林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拖欠销售款,经催要被申请人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承诺在2013年11月28前归还,并由被申请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担保。期限届满后二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海好而优电器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