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秀菊申请执行张从利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26年3月5日生,汉族,兴平市东城办居民,现住兴平市南大街城建局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104211926********。委托代理人张××,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兴平市窗纱厂退休职工,现住兴平市东大街爱民巷**号,系申请人女儿。被执行人张××,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41车间职工,现住该公司家属院40栋3门209室,身份证号码:6104211959********。王××申请执行张××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元(2013年7月至12月的赡养费),执行费用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执字第00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