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汽开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超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超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汽开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吉林省超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君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吉林省超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7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出票人:长春一汽富维高新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厂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吉林省超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省超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铁洪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