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林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佟××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times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桦林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绰号:“双×”),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6日被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桦林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逢淑颖、被告人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9月29日中午租赁桦南林业局荣升小区14号楼4号商服作为赌博场所,准备赌具。于当日17时至21时许,在张××、蔡××、刘××、李××、姜××、王××、邹××、付××(均另案处理)的帮助下,纠集七台河、佳木斯、建三江、双鸭山、富锦、鸡西等黑龙省多个市县人员在该场所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扣留涉案人员共计86人,参赌人员65人,(其中由佟××直接打电话找来参赌人员10余人)。扣押赌具姚记牌“牌九”32张专用扑克10箱(每箱160副)及零散82副、赌桌1张、赌桌架2个、抽取红利箱1个、对讲机8部、点钞机1台,当场扣押赌资共计1749194元。被告人佟××被抓获后逃跑,于2013年10月26日主动到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物证姚记牌“牌九”32张专用扑克1682副、赌桌1张、赌桌架2个、抽取红利箱1个、对讲机8部、点钞机1台、赌资1749194元、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破案经过说明、证人姜××、张××、蔡××、邹××、李××、刘××、付××、王××、杨××、孙××、李××、宫××、于××、陶××、张××、李××、王××、闫××、张××、王××、常××、徐××、宋××、倪××、郭××、张××、安××、王××、李××、胡××、周××、王××、栾××、尹××、陈××、田××、李××、兰××、邓××、张××、张××、贾××、张××、陈××、刘××、翟××、王××、王××、徐××、徐××、宋××、金××、孙××、刘××、杨××、吴××、马××、刘××、赵××、屈××、王××、李××、腾××、孙××、韩××、陈××、刘××、白×、杨××、夏××、关×、张×、孙×、贺××、焦××、杨×、郭××、苏××、冯××、张××、张××、腾×、黄×、于×、于××、魏××、孙××、梁××、王××、张××、史××、孙×、岳××、田××等94人证言、被告人佟××供述、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无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及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赌资人民币1749194元(已由公安机关全部上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纪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