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行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与陈荣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陈荣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慈行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建能,局长。被执行人陈荣达。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慈环罚(2013)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废塑料粉碎、造粒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现场没有建成废气处理设施,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废塑料粉碎、造粒加工项目的生产;二、罚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2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陈荣达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慈环罚(2013)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周 继 元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岑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