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与吴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吴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傅承建。被告吴红伟。原告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红伟又名吴红卫,被告向原告购买纸箱,尚欠货款7242元。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2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1年11月9日的欠条签名人为吴红伟,原告称吴红伟又名吴红卫,但其不能提供相应依据证明,现原告不能提供吴红伟的身份信息,本案没有明确被告。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