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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阳泉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阳泉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郝增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孟家井村西街×号×户。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人郭树强,经理。被执行人郝增栓,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小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被执行人郝增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即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在阳泉市第十一中学校有140000元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阳泉市建筑集团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在阳泉市第十一中学校的工程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润田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夏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