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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邵明通与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通,张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邵明通,教师。被告张传军,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通诉被告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传军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