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邵明通与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通,张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邵明通,教师。被告张传军,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通诉被告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传军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