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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司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