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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晋与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周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晋。被执行人周文明。申请执行人张晋与被执行人周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文明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宗伯里街17号府城第一粮油贸易中心集资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112XXX**号)。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