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5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游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承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