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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宁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极地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宁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极地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兴,韩庆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商初字第936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济宁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济宁极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国兴。被告韩庆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济宁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济宁极地商贸有限公司、李国兴、韩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