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一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俊与被告魏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魏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一初字第2081号原告赵俊,女,1965年5月25日出。.被告魏永新,又名魏勇新,男,1972年5月3日出生。原告赵俊诉被告魏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被告魏永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俊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6日、2012年2月6日四次向其借款共计130000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能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被告魏永新辩称,对借款事实及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均无异议,现无能力偿还,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魏永新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俊现金壹万元整;2、被告魏永新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俊现金伍万元整;3、被告魏永新于2010年元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俊现金贰万元整;4、被告魏永新于2012年2月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俊现金伍万元整。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魏永新于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6日、2012年2月6日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约定偿还,被告魏永新借原告130000元,被告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后原告表示不再增加该项请求,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永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俊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