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朋、张继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朋,张继奎,张春雷,刘敬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张继朋。被告:张继奎。被告:张春雷。被告:刘敬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朋、张继奎、张春雷、刘敬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维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