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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朋、张继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朋,张继奎,张春雷,刘敬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372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张继朋。被告:张继奎。被告:张春雷。被告:刘敬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朋、张继奎、张春雷、刘敬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维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