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因债权��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C区16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刘康音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忠贵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吉中���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1、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欠款6159038元。2、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4913元,减半收取,由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27456.50元,余款27456.50元退回吉林市侪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两宗国有土地进行测绘、评估,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对两宗国有土地采取测绘、评估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