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边某甲与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号原告:边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永良。被告: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甲与被告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某甲以对被告表示谅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甲撤回对被告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