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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振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振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8号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北二环南侧四号路两侧。法定代表人:薛行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回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黄骅市康欣园小区。被告:高振龙,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神华大街枫景华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振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振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振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