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姚丽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姚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许某某,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被告姚某某,女,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某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