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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泸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泸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保字第4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作出(2014)龙马民保字第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8万元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泸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8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代理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伊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