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翠芬与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芬,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芬。被执行人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翠芬与被执行人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嘉琛建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翠芬于200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16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洪刚审判员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慎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