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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