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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289号罪犯李勇,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岳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已缴纳35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95606.48元,除去已赔偿的7000元,余款88606.48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分别于2010年2月2日以(2010)岳中刑执字第121号、2011年9月3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勇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李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强斌审 判 员  胡中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