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云华,莫国财与梁禄芳,曾强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财,李云华,重庆友渝化工有限公司,梁禄芳,曾强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625号原告莫国财,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原告李云华,女,1979年5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被告重庆友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街道高瓷村十社,组织机构代码74747600-7。法定代表人,梁禄芳。被告梁禄芳,女,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被告曾强华,男,1955年8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国财、李云华与被告重庆友渝化工有限公司、梁禄芳、曾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国财、李云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友渝化工有限公司、梁禄芳、曾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国财、李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莫国财、李云华撤回对被告重庆友渝化工有限公司、梁禄芳、曾强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