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项勇与鲁广武、陈方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勇,鲁广武,陈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19号申请人项勇。申请人鲁广武。申请人陈方玲。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项勇、鲁广武、陈方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项勇、鲁广武、陈方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项勇一次性赔偿鲁广武、陈方玲经济损失161537.97元(其中,鲁广武医疗费18202.30元、护理费1630.20元、误工费100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520.00元、鉴定费1560.00元、残疾赔偿金83360.00元、后期继续治疗费3000.00元;陈方玲医疗费6340.60元、护理费438.90元、误工费8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40.00元、鉴定费1560.00元、残疾赔偿金41680.00元),项勇已支付24542.90元,余款136995.07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鲁广武、陈方玲不得再以此为由向项勇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项勇与申请人鲁广武、陈方玲于2013年10月29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