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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段晓洁与李国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洁,李国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405号原告段晓洁,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书香名邸3号楼2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董明霞,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栋,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书香名邸3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洁诉被告李国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