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段晓洁与李国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洁,李国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405号原告段晓洁,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书香名邸3号楼2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董明霞,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栋,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书香名邸3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洁诉被告李国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晓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