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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86号原告安某某,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温某某,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