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86号原告安某某,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温某某,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