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叶茂通与徐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通,徐智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叶茂通。被告徐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通诉被告徐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通于2013年12月25日以原告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由原告叶茂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