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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卓文龙与卓文桥民间借贷纠纷决定再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监字第1号原告卓文龙与被告卓文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阶段。2013年12月12日,本院院长发现本案送达程序存在问题,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吴明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元良附:本案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