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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黎超模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超模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92号罪犯黎超模,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金沙县长坝乡大元村*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黔金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超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26日由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2012年1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刑期变动至2018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黎超模在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经考评均获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3年7月19日评为监狱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超模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