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9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2013年8月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丛培学,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8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向杨某某提出借款200万元,并承诺支付高息。杨某某告诉其朋友吕某某,欲将某某产业办公款借给雷某,自己不方便出面,授意吕某某与雷某商谈借款条件,承诺利息吕某某也有份。吕某某遂与雷某达成了雷某向杨某某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40万元的借款条件。同年3月27日,杨某某指使某某产业办财务人员将产业办200万元公款转至陕西某公司账户,雷某给吕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杨某某现金20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40万元的借条。同年4月1日,某某产业办以雷某出具的200万元收款收据入账,挂账暂付款。收到200万元借款当日,雷某将200万元转入其前夫何某某西安银行个人卡,后陆续提现用于归还其与何某某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债务。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授意吕某某多次找雷某、何某某催要借款,何某某为拖延还款时间向吕某某承诺将借款利息提高至80万元,杨某某表示同意。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何某某于2008年10月、11月,将其与雷某经营的某某快捷酒店、陕西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交给吕某某作为还款抵押,并写下还款协议书。后杨某某担心时间长,借款一事败露,遂与吕某某合谋,让何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将出借人由杨某某改为吕某某,并欲筹集资金归还某某产业办200万元。2009年6月23日,杨某某将雷某、何某某支付的70万元借款利息存入借用的某某产业办会计张秋枫招商银行卡上。同年7月15日,杨某某将70万元利息中的67万元及其筹措的133万元,共计200万元存入西安某某房地产公司账户,于2009年7月22日将200万元从某某公司账户转入某某产业办账户,补平了雷某借款200万元的暂付款账务。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认罪。唯被告人吕某某辩解称其在杨某某出借公款之前并不知情,未与杨某某就挪用公款进行策划和共谋。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向杨某某提出借款200万元,并承诺支付高息。杨某某告诉其朋友吕某某,欲将某某产业办公款借给雷某,自己不方便出面,授意吕某某与雷某商谈借款条件,承诺利息吕某某也有份。吕某某遂与雷某达成了雷某向杨某某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40万元的借款条件。同年3月27日,杨某某指使某某产业办财务人员将产业办200万元公款转至陕西某公司账户,雷某给吕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杨某某现金20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40万元的借条。同年4月1日,某某产业办以雷某出具的200万元收款收据入账,挂账暂付款。收到200万元借款当日,雷某将200万元转入其前夫何某某西安银行个人卡,后陆续提现用于归还其与何某某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债务。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某某授意吕某某多次找雷某、何某某催要借款,何某某为拖延还款时间向吕某某承诺将借款利息提高至80万元,杨某某表示同意。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何某某于2008年10月、11月,将其与雷某经营的某某快捷酒店、陕西某某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交给吕某某作为还款抵押,并写下还款协议书。后杨某某担心时间长,借款一事败露,遂与吕某某合谋,让何某某重新出具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将出借人由杨某某改为吕某某,并欲筹集资金归还某某产业办200万元。2009年6月23日,杨某某将雷某、何某某支付的70万元借款利息存入借用的某某产业办会计张秋枫招商银行卡上。同年7月15日,杨某某将70万元利息中的67万元及其筹措的133万元,共计200万元存入西安某某房地产公司账户,于2009年7月22日将200万元从某某公司账户转入某某产业办账户,补平了雷某借款200万元的暂付款账务。另查明,案发后,同案犯杨某某已将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67万元、受贿款18万元交至雁塔区纪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移交函、请示、交办案件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职务证明、情况说明、借条、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某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会计账目、银行账户交易资料、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陕西某公司工商资料;2、证人雷某、何某某、张某某、潘某、朱某某、花某、张某某、范某某、邱某某、祁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帮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杨某某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吕某某未参与事前策划、共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某在挪用公款前受杨某某指派,多次与借款人商谈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等问题,杨某某也答应给吕某某分利息,事后吕某某又帮助杨某某催款,并帮助杨某某掩饰犯罪行为,且吕某某明知杨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拥有200万元的巨款,应当是明知杨某某挪用的是公款而帮助其实施犯罪,对此,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佐证。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 喆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薇 来自: